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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检员考试最后冲刺复习重点(二) |
2008-4-10 18:40: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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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45天;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天。 49、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的),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50、禁止从英国、法国等国家进口牛及牛制品是为了防止“疯牛病”即“牛海绵状脑病”进入我国。 51、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52、土壤为禁止进境物。带介质土的苗木和盆景等入境,对换下的介质土要进行严格的消毒。 53、应当在输入检疫物的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54、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法语,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55、松材线虫是危害针叶树木的一种危险性病虫害。 56、对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处理合格的,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57、我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虫名录包括97种,其中一类15种,二类82种。 58、入境的动物、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检疫审批单。 59、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每人只限1只,并在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为期30天隔离检疫。 60、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61、入境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在入境口岸报检并实施检疫。 62、入境报检单上的“入境口岸”应填入境港口名称。 63、对途经港、澳或第三国(地区)中转的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输华货物木质包装如无相应包装证书或声明的,应100%查验。 64、进境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一个生长期。 65、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览物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均应实施检验检疫。 66、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67、实施动植物检疫是为了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其中“病虫害”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 68、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苗及繁殖材料、粮食、水果等必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69、入境废物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正本供审核,并将第四联及第一联的核销复印留存。 70、入境废物必须在货物到达后即向口岸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卫生检验、检疫处理、实施环保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71、通过国内渠道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72、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是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相关的证明文件。 73、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动进口许可。 74、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 75、进口单位在进口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时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检验、监装等条款。 76、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进口二手设备,在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单据外,还应提供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77、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对外索赔证书。 78、按照WTO国民待遇原则,国家把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组织实施的“国内产品认证制度”合并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79、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和价格、损失鉴定。 80、国家对进口玩具实行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 81、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82、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83、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84、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 第三章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1、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2、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3、出境货物应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找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输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对内战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年终奖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4、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5、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6、出境报检应附资料:合同、信用证、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7、出口中成药(蜂王浆、蜂王浆剂、中药酒等)时,除提供外贸合同外,还应提供购合同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8、信用证、非信用证结汇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9、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10、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11、出境特殊情况,需提供: (1)凭样成交的:除提交一般性报检文件外,还需加附成交样品; (2)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12、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对已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已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 申请变更须提交于普内容相关的单证,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通关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13、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4、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15、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16、发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17、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的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18、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颂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货物名称填写。 19、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直辖市制度》中的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20、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21、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奖惩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22、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23、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2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半截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25、贸易方式:A、一般贸易;B、三来一补;C、边境贸易;D、进料加工;E、其他贸易。 26、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 27、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编号。 28、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29、用途: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30、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食用证或全同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31、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32、许可证/审批单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33、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34、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领先的口岸名称。 35、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36、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页填报。 3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其他特别要求。 38、标记及号吗: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39、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 40、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窗口打“√”,并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41、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42、预检的目的是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品质较为稳定、非易腐易烂的出境货物预先按受检验检疫。是防止内地不合格货物运抵口岸的一项有效措施。 43、申请预检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对外尚未签订贸易合同,报检人需预先进行报检以了解货物的品质情况; (2)对外已签订贸易合同。但食用证尚未开来或尚未确定装运期限; (3)由内地发运至口岸需分批或并批出口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货物到达口岸后办理查验换证; (4)货物已生产完毕,但尚未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装运日期,为便于报检人及时办理放行手续,可申请预先检验,待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日期后,及时办理查验换证; (5)实行质量许可证、食品卫生厂(库)注册的货物; (6)预检合格的货物,必须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到出境口岸办理查验换证放行手续。超过有效 期的,须重新报检。 44、办理出境查验换证时,必须提交“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换证凭单”正本,方可办理。 45、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的货物正式出口时,必须报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经查验符合有关要求、标准的,给予签证或换证放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换证凭单”仅供检验检疫机构内部查验换证用,不具备通关的作用,也不具有在国内市场交易中作为品质证明的效用。 46、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并已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单位及代码。一般应加盖公章,准确填写报检员证号。 47、发货人:出口报检时应填合同中的卖方或食用证受益人,预报检时可填写生产单位。 48、收货人:出口报检时填写合同、信用证中的买方名称,预报检时可填写出口公司名称。 49、货物名称、规格: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制。 50、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填制。 51、报检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制,注明计量单位,重量须注明毛得、净重。 52、包装种类:填外包装材料的种类。 53、产地:填本批货物的具体生产地名称。 54、许可证/审批号:填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质量许可证号。 55、标记及号码:按实际货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唛头)填制;裸装、散装货物应填‘N/M’,并注明‘裸装’、‘散装’。 56、货物总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填制;要求同时填人民币的收购值和美元的出口值。 57、输往国家(地区):填出境货物的最终销售国(地区)。 58、贸易方式:常见的有:一般贸易、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其他贸易等,按本批货物的实际贸易方式填写。 59、合同号:出口报检时填写外贸合同号,预报检时填写国内购销合同号。 60、信用证号:出口报检时,以信用证结汇的填本批货物的食用证号,非信用证结汇的及预报检时,填“***"。 61、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其他等。 62、发货日期:本批货物的出口装运日期。预报检时可填“***”。 63、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名称。 64、货物存放地点: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 65、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66、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的特别要求,应详尽提出。 67、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68、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上打“√”,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69、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必须亲笔签名。 70、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在领证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7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填制说明 (1)申请:填报检单位,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名及报检员证号。 (3)包装容器生产厂:填包装容器生产单位全称。 (4)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指具体名称及其规格尺寸。 (5)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危包按《国际危规》规定的联合国包装危规标记及包装上打印的检验批次号填写; 出口法检包装填写包装容器上的标记及生产厂代号及生产批号等。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 (6)生产日期:填该批包装容器生产的日期。 (7)数量:按实际报检的数量填制。 (8)拟装货物名称及形态、密度:填包装容器所要盛装货物的名称、形态(气、固、液)和密度(固体货物此栏填写“***“)。 (9)原材料名称及产地:填生产包装容器的原材料名称及产地。纸箱要分别填写面、底、坑、芯纸的名称及产地,国产材料产地至少填地区名称。 (10)拟装货物单件毛重、净重:填包装容器内所装货物的单件重量,注明重量单位。 (11)包装使用人:填使用该批包装的使用单位的名称。 (12)危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申请危险品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时填写,批该批危险包装窗口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编号。 (13)包装质量许可证号:申请性能检验时填写,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包装生产质量许可证书号码。 (14)联合国编号:申请检验危险品包装容器时填写,指拟装的危险货物在《国际危规》中规定的编号,并要加填危险类别 (15)装运口岸:指该批包装容器所装货物出口的装运口岸。 (16)装运日期:指该批包装容器所装货物出口的装运日期。 (17)集装箱上箱次装货名称:本集装箱前次所装货物的名称。 (18)输往国家:佛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9)申请单其他栏目,如申请项目、提供单据、运输方式等,应在对应的“□”上打“√”。 (20)合同、信用证对包装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信用证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应详尽填出。 72、木质包装的含义是: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因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浓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73、输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和欧盟的木质包装货物,应在盛装货物前报检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74、对输往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的处理: (1)使用疫区的针叶木质包装,在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对非使用疫区的针叶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3)对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75、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花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验。 76、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77、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检验检疫机构授予的专用代码方可进行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报检时应提供《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凡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施“CIQ”标志。 78、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79、出口打火机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有;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型式试验报告。 80、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81、出口小家电产品是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功能或热能,涉及人身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 82、首次登记小家电的企业,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抽取并封存榈,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方可取得小家电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83、凡输往美国的日用陶瓷产品必须符合有关的铅、镉溶出量的要求,申请领取有关检验证书。 84、输美日用陶瓷必须通过输美国日用陶瓷工厂认证,才能接受报检。 85、出境植物产品的报检范围: (1)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商品);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非商品); (3)进口国(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86、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外贸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87、输出国家规定保护动物的,须有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88、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方可报检。 89、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是由于化妆品直接和人体接触,对安全和卫生的要求很高,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项目包括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及品质卫生,以及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的要求。 90、法定检验玩具的种类有布绒、塑料、电子、电动和机械玩具。 91、生产出口玩具的企业必须按《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方可报检。 92、输往香港地区的冻鸡产品在报检时,应申请兽医卫生证书。 93、出口仪器的报检时必须提供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号码。 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仪器卫生法》,出口食品定义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95、出口预包装仪器报检的特殊要求是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出口仪器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仪器标签审核申请,获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方可输报检手续。 96、使用中性包装的出口服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查产品质量和有关标识标志和标识内容。 97、铁路运输的对俄出口货物必须出具品质检验斑点书。 98、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需向出境口岸报关出口的活动物,运达出境口岸时,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货证后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99、已经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一般货物,应在60天装运出口,而鲜活类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出口。 100、《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是凭单上标明的有效期。 10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复验结果之日起15天内提出。 102、生产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103、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104、《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用途如下: (1)外贸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2)港务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 (3)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换发包装容器检验证书。 105、《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1)口货物企业或经营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出口货物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凭《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换发包装容器检验证书; (4)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进行核销。 106、1993年3月4日起检验检疫机构需对外经贸部颂的目录内的出口纺织品进行标签、挂牌和包装的产地标识的查验。 107、出口纺织品报检时应提供纺织品的包装唛头、标签、吊牌等实物。 108、市场采购出口货物指由报检单位直接从市场、商店等批发或零售部门购买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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